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针对我市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须在7日内填报申报表,并进行网上划款(开票)。 二、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超过七日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实行双委托的个体工商户,地税部门统一在每月7日前进行批处理扣款。 四、枣庄地税部门对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已及时通知纳税人按政策规定次月7日内进行申报,并对实行双委托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在7日前存款。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