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捐献热点问题
信息来源: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于:2008-7-22 13:59:51 作者:admin 已被阅读:
 
    自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以来,广大企业纷纷伸出援助  之手,捐赠物资款项帮助灾区渡过难关。但关于捐赠的税收问题也成为纳税人广泛关注的热点,企业捐赠这些救灾 物资在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些什么?结合近期纳税人咨询问
题如下:
1、注意捐赠的扣除比例和基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注意索取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3、很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四川汶川灾区捐赠物资和现金,他们对捐赠的物资和现金是否缴纳增值税表示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企业捐赠的物资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范畴,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现金不属于货物范畴,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费。
4、向灾区的捐款,个人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特别指出,个人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等社会团体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5、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否全额免纳个人所得税。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银行转账方式向灾区捐赠未有捐款票据能否抵扣。纳税人可以暂按汇款凭据当期计税时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收捐赠的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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